问题 | 改变土地用途多少亩可以立案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改变土地用途多少亩可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1、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轻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般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1亩以上2.5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较重 (1)擅自改变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5亩以上的; (2)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用途的,面积在2.5亩以上的。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以及超过批准用地数量非法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每亩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非法占地的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三、林地征用补偿标准 1、森林植被恢复费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倍收取。 2、林地补偿费 有林地补偿基数按一等耕地(高产田),疏林地、灌木林地按二等耕地(中产田),宜林地按三等耕地(低产田)进行计算。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年产值的8倍计算。 3、林地安置补助费 人均耕地在3.0亩以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为年产值的12-13倍计算。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不得低于补偿标准的20倍。 4、林木补偿费 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的标准和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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