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计算 消费税 应 纳税 额的依据。我国消费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两种: (1)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款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 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算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2)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x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单位税额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市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