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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积金贷款需要些什么材料
释义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份)。
    2、转让后的房屋契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转让房屋评估书(原件1份)。
    4、首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7、结婚证、未婚(包括离异)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
    8、工作在县或市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一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原件。
    9、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上材料1-7项需各增加复印件一份及提供单位收入证明原件。
    一、二手房交易所需材料
    过户的手续不复杂,只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税费缴纳凭证、合同还有房产证,就可以去过户了。
    (一)登记要件
    ①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④赠与合同(原件留存);
    ⑤契税完税凭证(查验原件)。
    有抵押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记载的,转让房屋应当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宅基地上农民住宅房屋转让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二)登记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三)所需材料
    需要房屋产权证、房屋所有人身份证件、房屋买卖合同、交纳契税凭证等。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即可。但根据买卖双方及主体形式的不同,所需提供的材料也有差异。
    卖方:
    1、房产证(共有证);
    2、土地证;
    3、身份证:(夫妻双方)
    注:过户如果有代理人,还需要代理人身份复印件及委托公证书;如为拆迁房,则需户表中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结婚证(或单身证明、离婚证明):
    注:结婚提供结婚证明;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前买房需提供财产判决书或离婚协议(盖民政局章);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和继承公证书;存在产权继承的要先换证;换证后方可办理贷款、过户。如丢失到原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补办,其他证明方式不被承认。
    5、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注:未婚户口,户籍证明必须体现未婚,否则另外开单身证明;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在同一张纸上;离婚户口本上显示离异;丧偶户口本上显示丧偶;户口本上未体现离婚、丧偶,需派出所出具证明。
    买方:
    1、身份证:
    注:夫妻双方身份证所有产权人,如果有代理人,还需要代理人身份复印件及委托公证书;
    2、结婚证明(或单身证明、离婚证明):
    注:结婚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明;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注:未婚户口户籍证明必须体现未婚,否则另外开单身证明;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在同一张纸上;离婚户口本上显示离异;丧偶户口本上显示丧偶;户口本上未体现离婚、丧偶,需派出所出具证明;
    4、收入证明:(用于贷款)
    单身共有提供各自收入并为月还款额的2倍、单身证明;夫妻双方收入证明(A4纸打印盖公司公章或人事章);
    5、首付款收据:房东给买方开的收据。
    二、住房公积金可不可以异地贷款
    异地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公积金异地贷款所需资料有:
    1、申请审批表(盖单位行政公章)(3份);
    2、申请人家庭及社会关系调查表(3份);
    3、购房合同复印件(3份)备案原件;
    4、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3份)原件;
    5、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3份);
    6、申请人提供一名常驻本行政区域内且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固定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号码(3份);
    7、婚姻证明复印件(未婚、离异的,需提供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证明)(3份)原件;
    8、加盖借款人及配偶单位公章的月工资证明(月工资5000元以上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近3个月工资明细表)(3份);
    9、首付款收据复印件(3份);
    10、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临柜填写,夫妻各一份);
    11、信用报告查询申请表(临柜填写,夫妻各一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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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3: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