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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兰州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释义
    《兰州市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非定期救助的专项救助。
    临时救助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承担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能任务,是解决城乡居民各类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安全网,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21〕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全市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应救尽救、公开公正、资源统筹、制度衔接、及时高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救助范围及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兰州市居住证》的人员以及非本市户籍流动人口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享受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根据困难情形,可分为支出型和急难型两类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遵循户籍地、常住地、事发地救助原则。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家庭成员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就读非普惠制民办学校(机构)、出国留学、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医疗、残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1.家庭成员因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中和学前教育(不含就读非普惠制民办学校(机构)、出国留学、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必需学费、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基本教育费用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救助规定的给予救助。
    2.家庭成员因患疾病,必需医疗支出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由个人自负合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救助规定的给予救助。
    3.家庭成员因患残疾,必需残疾康复治疗、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等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救助规定的给予救助。
    4.重点救助对象因病、因残、因学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及其他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因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救助。重大疾病病种按照甘肃省和兰州市公布的病种执行。
    2.因突发交通事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先由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给予急难型救助,再经有关部门认定无赔偿方或者赔偿方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造成人员轻伤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给予救助;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救助。
    3.因突发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先由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给予急难型救助,再经有关部门认定无赔偿方或者赔偿方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轻的给予“小金额救助”;造成人员轻伤、财产损失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给予救助;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救助。
    因遭遇溺水、触电等其他情形,经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或个人,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按照急难型给予临时救助。
    法律依据:《
    兰州市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因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非定期救助的专项救助。
    第三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环境污染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领导工作。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临时救助工作。市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市教育、司法、人社、建设、房产、卫计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临时救助的领导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审核、审批临时救助对象资格和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维护和完善临时救助对象信息系统。县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县区教育、司法、人社、建设、房产、卫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公示等有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 临时救助坚持应救尽救、制度衔接、资源统筹原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及时、适度、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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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6: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