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甘肃省临时救助政策和金额 |
释义 | 临时救助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两次,且在同一年度内不能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 临时救助。标准按当地 1 6 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临时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对于临时性、突发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的低保收入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一、凡符合以下救助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各类意外事故,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3.经认定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2.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3.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临时救助材料包括: 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对因不可抗力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2、临时救助申请表(含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核查授权书); 3、因医疗费用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医疗救助或报销结算单据;因火灾事故等导致生活困难提出申请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火灾事故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证明材料; 4、与临时救助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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