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房交易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公房交易的程序与普通商品房交易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步骤包括买受人执行后,公房承租人与买受人签订合同,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核查手续。公房交易的原则是改善职工生活条件,根据当时的房改和销售政策,可售公房的上市和销售必须同时进行,不应造成原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困难。 法律分析 公房交易的程序与普通商品房交易存在一定差异。买家应该知道。具体步骤如下: 1。买受人执行后,公房承租人首先按照当时的公房买卖合同政策,与公房所有人或受托人签订合同。公共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共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凭借公共房屋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公共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 2。在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适销对路公有住房交易双方凭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上海市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权属转移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核查手续。三。原可售公共住房承租人在收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批准的《上海市购买的公共住房权属转移审批表》(以下简称《转移审批表》)后,应当向原可售公共住房所有人或者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公租房并按照《公租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过户审批表》等相关信息缴纳公租房购房款和一期住房维修款。(4)买卖双方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缴纳全部税款或押金后三日内,持《转让审核表》及相关资料,持完税证明或押金缴纳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区县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证。买卖双方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关于变更上海市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销售验收证明的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申请住房维修基金。 6。可销售的公有住房上市销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公房交易的原则是什么。此外,为切实达到改革目的,改善职工生活条件,可售公房上市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当时的房改和销售政策,可售公房的上市和销售必须同时进行; 2。可售公房挂牌后,不应造成原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困难; 3。可销售的公有住房上市后,职工不得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者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舒适住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公房交易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由此可见,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公房在交易过程中与普通商品房交易有些不同。买家应该对此有所了解。具体过程如上所述。如果您对此有更多疑问,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拓展延伸 公房交易是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公共机构所拥有的房屋进行转让交易的行为。在公房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原则和注意事项: 1. 政府定价原则:公房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定价是公房交易的基本原则。在公房交易中,受让方需要支付的价格必须按照国家定价或政府定价确定。 2. 房屋使用性质:公房的使用性质与普通居民房屋有所不同,例如,公房可能存在居住、办公、商业等多种用途。因此,在公房交易中,需要明确房屋的使用性质,以免产生纠纷。 3. 房屋权属证书:公房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房屋权属证书上必须注明这一点。在公房交易中,需要确保权属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 交易程序:公房交易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房屋评估、信息披露、签订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等环节。在公房交易中,需要按照程序进行操作,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5. 房屋质量:公房的使用年限较长,因此,房屋的质量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在公房交易中,需要对房屋进行充分的检查,确保房屋的质量符合要求。 公房交易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在公房交易中,需要仔细阅读房屋权属证书,明确房屋的使用性质,确保权属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按照程序进行操作,并对房屋的质量进行充分的检查。 结语 公房交易的程序与普通商品房交易存在差异,买家应该了解。具体步骤如下: 1. 买受人执行后,公房承租人首先按照当时的公房买卖合同政策,与公房所有人或受托人签订合同。 2. 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适销对路公有住房交易双方凭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上海市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权属转移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核查手续。 3. 原可售公共住房承租人在收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批准的《上海市购买的公共住房权属转移审批表》后,应当向原可售公共住房所有人或者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4. 买卖双方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缴纳全部税款或押金后三日内,持《转让审核表》及相关资料,持完税证明或押金缴纳证明及有关资料到区县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证。买卖双方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关于变更上海市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销售验收证明的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申请住房维修基金。 5. 可销售的公有住房上市销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 6. 为切实达到改革目的,改善职工生活条件,可售公房上市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根据当时的房改和销售政策,可售公房的上市和销售必须同时进行; 2. 可售公房挂牌后,不应造成原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困难; 3. 可销售的公有住房上市后,职工不得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者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舒适住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由此可见,公房在交易过程中与普通商品房交易存在差异,买家应该对此有所了解。 法律依据 公证法(2017-09-01)\t第二十五条\t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三条\t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公证法(2017-09-01)\t第十一条\t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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