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依据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如果情况发生变化,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并且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因此,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变更,并且变更后需要及时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法律分析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拓展延伸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如何及时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变更需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如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需要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如果需要缩小知悉范围,则需要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的批准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机关、单位可以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要求其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保密事项。因此,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变更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和保密。 结语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并且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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