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环境污染行政处罚复议程序 |
释义 | 申请行政复议的方法:1。申请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2、复议机关应当对复议申请进行正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决定不受理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通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受理。 4、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加盖单位印章,书面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许可证、执照、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 (四)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征收财产、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和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支付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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