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民可以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法律依据的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和相关环境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申请环境行政复议: 1.对环境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强制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行政措施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而被拒绝或不予答复的; 4.申请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不予答复的; 5.认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6.认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7.认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其完成一定的环境保护行为(如责令其重新安装或使用防污设施、责令其限期治理等); 8.认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其支付消除污染费用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环境行政行为。 一、环境行政复议机关需要在什么时间内做出审查? 根据《环境行政复议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提交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三)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当面向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告知,并制作笔录当场交由申请人确认。 错列被申请人的,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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