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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申请环境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释义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申请环境行政复议的情形包括:针对所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如罚款、暂扣或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当环境管理相对人满足法定条件并申请相关许可证,但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时,相对人可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其人身权或财产权,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相对人可依法申请复议;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环保义务时,可提请复议裁决
    法律分析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申请环境行政复议的情形包括:针对所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如罚款、暂扣或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当环境管理相对人满足法定条件并申请相关许可证,但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时,相对人可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保护其人身权或财产权,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相对人可依法申请复议;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环保义务时,可提请复议裁决;若行政相对人认为相关行政措施不当,导致其遭受损失,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等。应当注意的是,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以及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申请复议。
    拓展延伸
    环境行政复议范围是指对环境保护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进行复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环境行政复议范围包括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
    结语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遇到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处罚行为、申请相关许可证但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或财产权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环保义务导致其遭受损失、认为相关行政措施不当导致其遭受损失等情形时,可依法申请环境行政复议。不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以及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2014-04-24)\t第六十二条\t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08-17)\t第四条\t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19-03-02)\t第三十二条\t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的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对在污染源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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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2:3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