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车拒载的认定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以下六种情形可不认定为拒载行为:1、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招手拦车;2、乘客携带违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污损车辆物品乘车;3、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监护下乘车;4、乘客要求出本行政区域或者在夜间到远郊区县而不按规定随驾驶员进行登记;5、乘客携带宠物乘车而不按要求对宠物进行妥善保管;6、在机场、火车站等设有出租车调度站点的地方,乘客不按规定到制定地点排队乘车等。其次,如果以后您再遇到属于典型拒载行为之一的类似情况,请及时拨打运政监督投诉话“96515”,以便及时得到帮助。 法律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二)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组织从业资格考试及核发从业资格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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