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犯缓刑制度的缺陷 |
释义 | (一)我国刑法立法上的不足,不能在实质上体现缓刑制度的适用在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的不同 其一,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是:第一,罪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第三,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这一规定对缓刑制度的适用并没有区分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的不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了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的规定,以及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了在司法实务中判断和掌握对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的标准,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在缓刑适用上,强调了成年犯和未成年犯应区别对待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未成年犯放宽条件适用缓刑。但这些规定是建立在刑法第72条的基础之上的,并不能完全发挥对未成年犯的保护、教育及挽救的作用。如累犯以及被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缓刑,也同样适用于未成年罪犯,这在根本上并没有区分成年犯和未成年犯在缓刑适用上的不同。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与成年人罪犯并没有实质性区别,使得由于未成年人行为和思想具有盲目性和冲动性等生理、心理特点及不良的社会环境影响下造成的相对严重的犯罪(如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同样失去获得缓刑的机会,而不得不在高墙内度过自己的花季岁月。 其二,犯缓刑后的法律效果,对未成年犯没有特别规定。我国仅对特殊的犯罪即占时军人犯罪,规定缓刑的宣告未被撤销并经过缓刑期,其刑罚的宣告丧失效力,而对另一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并没有这一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对未成年犯而言,缓刑期满后其罪犯身份将无法消除,不仅在法律上有记载,而且本人在许多场合都不得隐瞒,这样的法律后果对其将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将人造成巨大的影响,为其融入社会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二)缓刑适用条件的认定缺乏具体科学的评价标准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缓刑的适用基本条件,相关司法解释及刑法修正案八针对未成年犯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没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具体科学的评价标准,审判人员基于不同的理解和判断,出现对同样或类似的案件做出不同的判决,造成地区之间适用缓刑的不平衡现象,从而影响缓刑适用的公正性。 (三)缓刑考察内容上未能体现未成年犯特点,影响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 关于缓刑考察的内容,我国刑法规定了四个方面: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县、市或者迁居,应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这些仅是一般性的规定,规定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没有明确规定给予缓刑犯必要的帮助和保护,且没有针对未成年犯特点的特殊规定,导致对缓刑犯的考察流于形式,很多时候难以矫正犯罪者。对于需要更多的社会关爱和帮助、可塑性更强的未成年犯来说,这些内容更显不足。 (四)缓刑监督考察主体不适当,现实中疏于监管现象常见 我国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1998年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缓刑犯由罪犯居住地派出所考察,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对未成年犯而言,与其说是对他们的监督考察,不如说是对他们教育帮助和关怀更为贴切。但面对警察的监管,心理上难免产生刑罚冷酷的恐惧之情,加之公安机关往往承担着比考察未成年缓刑犯更繁重的任务,基层组织由于缺乏明确的职责,不能主动担负起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造成脱管、漏管的情形,不能达到教育、改造的刑罚目的。 (五)缓刑考验期限过于机械,缺少相应的变更制度 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犯考察期限,但不能根据行为人的表现来相应缩短或延长考察期限,缺乏对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必要的激励与惩罚。有的未成年人在缓刑期间表现优秀,已达到缓刑目的,立法上缺少相应地缩短考验期的规定,当漫长的缓刑考验期成为一种浪费而不再必要时,对当事人心理会造成负面影响。同样,对于那些难以改造并以行为表现出原有的考验期限过短而不能达到足以有效监督考验犯罪人时,法律未规定相应延长考验期,导致一些被判缓刑的未成年犯小错不断,大错不犯,同样使缓刑不能取得效果。 (六)缓刑适用范围小且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司法实践中,由于受传统重刑思想的影响,非监禁刑在我国一直未受到应有重视和适用,缓刑的适用率较低。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缓刑适用范围已不能满足当今时代法律精神和客观实践的需求。如在外来务工人口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当外来的未成年人犯罪时,由于一些现实的因素,在很多情况下他们都缺乏一些适用缓刑的条件,实践中对外来未成年犯的缓刑适用率非常低,从而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公平。 一、非法集资缓刑是否有可能 1、法院判缓刑的条件 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这就是说,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对于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刑法明确规定必须适用缓刑,这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人道主义精神。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非法集资的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在三年以下处刑可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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