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成年人犯罪减刑情节一般如下:1、未成年罪犯认罪服判,遵守教育改造规范,积极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未成年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减刑;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认罪悔罪并有真诚悔罪的实际行动也可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缓刑考验期。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对未成年罪犯减刑时,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一并酌减,但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个月。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六个月以上为宜。 法律依据 《刑法》第十七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