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行为 |
释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欺诈性交易行为 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3、诋毁商誉行为 4、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5、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分为两大类: (一)限制性竞争行为,具体包括以下4小类: 1、强制性交易行为; 2、行政强制经营行为; 3、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以下7小类: 1、混淆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低价倾销行为 ;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采取欺骗或者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其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法律并不禁止所有的有奖销售行为,而仅仅对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加以禁止。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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