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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体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释义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体损害伤残鉴定的标准,由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进行确定,人身损害伤残可以分不一至十级。
    相关法律规定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3鉴定原则
    1.3.1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5残疾等级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一、工伤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区别
    1、确定的时间不同。
    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2、提出鉴定的时间和机关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者或家属或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提出;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一般由公安机关或由当事人向法院或向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提出鉴定申请。
    3、目的不同。
    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伤残鉴定的等级直接影响到鉴定的结果。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
    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4、标准依据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除了用于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还有非工伤用的《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5、使用目的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目的是获取相应的工伤待遇;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6、等级划分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根据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二、肋骨断裂如何工伤评级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十级伤残标准中第十二项之规定,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该工伤职工每根肋骨骨折都可以鉴定为十级伤残,即三个单项十级伤残。
    同时,如果是三个十级伤残的话,可以晋升为九级伤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4.2晋级原则: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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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9:1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