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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四川省工伤保险报销范围是怎么样的
释义
    四川省从今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伤残程度在1至4级的人员每个月可以获得300元的伤残津贴,伤残5-6级工伤人员则每人每月增加235元。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标准领取,待各地月平均工资颁布后,将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30元。
    法律分析
    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伤残程度在1至4级的人员每个月可以获得300元的伤残津贴。伤残5-6级工伤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5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标准领取,待各地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30元。按照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800元。
    相关待遇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工伤保险报销范围:
    1、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与工伤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2、工伤保险参保人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即工伤发生当日的门(急)诊、工伤发生当日起7天内的住院费用。
    3、工伤保险参保人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
    四川省工伤保险理赔申请程序:
    1.首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提交的资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劳动局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4.伤者去有资质的医院做伤残鉴定(骨折的话最低也是10级伤残)
    5.把医院的伤残鉴定交给劳动局和用人单位(最好自己复印一份保存),劳动局会发“工伤认定通知书”给用人单位。
    6.单位开始赔偿,主要包括伤残补助金、医疗费。
    7.每月20日-30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拓展延伸
    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生活护理费的标准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对应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因此,四川省工伤保险伤残等级对应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
    1.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结语
    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伤残程度在1至4级的人员每个月可以获得300元的伤残津贴,伤残5-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5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同时,伤残和生活护理费等有关待遇标准也有所调整。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可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而按照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800元。工伤保险参保人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和发生工伤后遵循就近抢救的原则,在非工伤协议医院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以及因公出差、公派学习、长驻异地工作,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的与工伤直接相关的门(急)诊、住院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工伤认定申请、伤残鉴定和工伤保险理赔申请程序也有所规定,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不申请,则自己写份工伤认定申请,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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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