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公诉人怎样发问 1、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公诉人发问的规定如下: (1)公诉人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顺序向证人发问。可以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陈述,也可以直接发问。 (2)证人不能连贯陈述的,公诉人可以直接发问。 (3)向证人发问,应当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 (4)发问采取一问一答形式,提问应当简洁、清楚。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六条 二、证人作证可以获得哪些保护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