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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涉外婚姻怎么离婚
释义
    无论是一方提出离婚请求还是双方自愿离婚,我国法院最好通过诉讼离婚作出离婚判决。因为有些国家只承认法院判决的离婚。如果双方达成协议,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为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只要一方是在中国居住的人,中国法院对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被告提起的离婚具有管辖权。涉外离婚案件中,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配偶提起的离婚诉讼,无论是针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还是针对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都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中国法院受理,适用中国民法典。
    一、涉外离婚手续在哪里办?
    根据我国法院规定,涉外离婚诉讼,一般根据下列原则确定法院管辖:
    (一)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一般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特殊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二、涉外婚姻离婚如何确定管辖
    我国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在特殊情况下采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只要原告或被告中有一方在中国有住所,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则如下:(1)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由定居国法院管辖。(2)双方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只要其中一方的住所或经常居所在中国,人民法院也有权受理。(3)涉及港澳台的离婚案件不属于涉外案件。如果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的离婚案件已由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做出判决的,当事人可按照我国与该外国法院签订的司法协助协议的规定,申请我国法院承认该外国法院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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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3:5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