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之间非故意伤害应该怎么处理? |
释义 | 学生之间存在非故意伤害的行为,如果构成侵权行为的,一般由其监护人替代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大多数学生为未成年人。《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一、儿童脸部抓伤赔偿 打伤严重可以要求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2、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二、哪些情形下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第三人侵权,造成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第一、第三人是直接侵权人,第三人致在校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通常由第三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位)第二、学校等教育机构是补充责任,教育机构只有在出现找不到实际侵权人或者实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形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责任)第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原因是因为违反管理职责。第四、教育机构对第三人致害的责任属于普通的过错责任,只有被侵权人证明教育机构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过失,教育机构才承担责任。 三、监护人应遵守的义务有哪些? 监护人应遵守如下的义务: 1、监护人有义务管理和教育子女,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有义务配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 3、有义务配合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未成年子女; 4、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游泳、滑冰、爬山等危险活动; 5、有义务向学校报告孩子的异常身体状况和异常情绪,以避免事故。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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