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离婚率:民政部综合计划司和婚姻管理司曾于1988年8月召开了由15名统计、法律、婚姻、人口专家参加的离婚率计算方法研讨会,取得一致意见,并“经国家统计局认可,部领导批准”后确定:为了便于计算,易采集数据,与国际取得一致,在进行离婚统计和对外宣传时,统一口径,暂采用如下计算方法:“在一定时期内或按所给的年份,每一千人中离婚的数字。分母是总人口,分子是离婚次数,表示方法是千分率。 其计算公式为:某年离婚率=(某年离婚次数/某年平均总人口数)×1000‰ 因为离婚次数是两个人组成一次,和分母不成比例,假如某年平均人口数都结婚再去离婚,则离婚次数为1/2人口总数,离婚率只有50%,固说明以次数定离婚率是有问题的,所以是离婚人数的对比。(根据次数算的离婚率需要在乘以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