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引渡的程序包括请求引渡的提出,引渡的对象移交和引渡请求的审查。 在实行引渡时,须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1、请求引渡的主体必须是有请求权的国家,包括罪犯本人所属国和犯罪发生地国,个人不能成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2、引渡的发生须以被请求引渡罪犯拘留在他国且犯有可引渡之罪为基本前提; 3、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我国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1、外交部收到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后,应当对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进行复核; 2、对于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行为或者不同行为请求引渡同一人的,应当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请求国是否存在引渡条约关系等因素,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 3、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可以要求请求国在三十日内提供补充材料。经请求国请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长十五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进行,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