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机构变更申请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院申请(红头文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1)变更名称: ①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本机构股东会议记录决议等); ②医疗机构名称变更的公告(原件)。 (2)变更地址: ①仍在原址执业仅变更门牌地址的,出具公安机关证明材料; ②迁新址执业的应按照新设置医疗机构审批流程办理。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①医院变更申明; ②新法定代表人签字表(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详见附表2); ③新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④新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⑤新法定代表人如果是医师的还需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变更诊疗科目: ①新增科室建筑布局平面图; ②新增科室工作制度目录(须出示原件审核); ③新增科室设备清单; ④新增科室执业医师、护士花名册; 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护士执业证书》、《护士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⑥行政审批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 ⑦若变更诊疗科目涉及放射诊疗或母婴保健的,医疗机构应提供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复印件等其他需要审核的资料。 (5)增加床位 ①床位布局平面示意图(反映医疗机构能够设置的总床位数); ②医、护、技人员花名册; ③重要仪器、设备清单; ④医疗质量相关管理制度目录; ⑤污水、污物处置情况说明; ⑥供应室处置能力的情况说明; ⑦行政审批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 (6)变更注册资金 医疗机构近期的资信证明,即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财务证明材料。 (7)变更医疗机构经营性质 需提交设置人同意变更材料,《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原登记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 (8)变更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 所有制形式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会议记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