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原来广南县某银行的空调机2009年9月出现了问题需要修理,打电话约请砚山县某家店维修店上门维修,但当时已临近春节,生意太多,派不出师傅,所以没有派工到该银行维修。不知是何原因,受害者即本案原告之子袁某自己带着徒弟到该银维修空调。在维修空调机完毕准备收工后,当袁某从室外阳台爬进室内,准备把铝合金升降梯拉回来的时候,不小心铝合金梯子触到了室外的高压电线,袁某当场触电身身亡,由此双方产生纠纷。该案历经广南县一审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发回重审。原审法院依职权追加砚山县某家店维修中心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解决难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袁某与被告之间属于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是否应该担承担责任,承担多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