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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困难职工补助规定?
释义
    律师解答:
    1、一般根据你的家庭收入,医疗支出等确定,如大病有6000/8000等,困难慰问金一般固定的如3000等由工会自定。
    2、补助范围:凡会员关系隶属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关工会的在职职工,夫妻双方均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作的,只一方享受补助。
    3、补助项目:生活困难补助,残疾子女补助,央务助学补助,重大疾病补助,失独家庭补助等5个项目。
    4、补助条件:生活困难补助,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北京市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职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患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自费部分当年累计在2万元—10万,当年职工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发生特别困难的。
    5、补助,指补贴及帮助;政府或集体专向的,使得某方获益的某种行为。补助的种类繁多,常见有各类网购补助,政府补助,食宿补助,医疗补助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并实施以下社会救助制度,对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社会救助对象范围的家庭或者人员,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或者实际困难,分类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三)医疗救助;
    (四)疾病应急救助;
    (五)教育救助;
    (六)住房救助;
    (七)就业救助;
    (八)受灾人员救助;
    (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十)临时救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根据本法规定,上述社会救助制度可以单项实施,也可以多项综合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救助制度基础上,补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救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实施社会救助,可以通过发放救助金、配发实物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分档发放,也可以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采取以下方式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后,仍在义务教育或者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读的,应当继续予以供养。
    特困人员可以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三十条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急危重伤病患者,采取以下方式给予疾病应急救助:
    (一)对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给予补助;
    (二)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 国家对不同教育阶段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分类实施教育救助。根据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的需求以及低收入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按规定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实施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实施住房救助。属于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的,配租公租房或者发放住房补贴;属于农村住房救助对象的,通过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救助。
    第三十四条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鼓励企业吸纳、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实施就业救助。
    加强就业救助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等制度衔接,鼓励和引导就业救助对象主动就业创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受灾人员实施必要的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救助。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疾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人员,采取以下方式给予临时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配发实物;
    (三)提供必要的服务。
    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直接实施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第三十八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
    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具体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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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2:5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