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赠与无效能否构成不当得利 赠与无效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赠与与不当得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下: 1.必须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不当得利中的利益取得,局限于财产方面的利益,不包括精神利益。这里的取得,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可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另一方面也可以体现为债务的消极减少。 2.必须有他方受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可以表现为应得到的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表现为原有的债务的增加。必须具备他方的最终损失。 3.得利人所取得的利益和受损人所损失的利益之间必须具备因果关系。受损人的损失是得利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结果。得利与受损间的因果关系既不要求他方受到的损失与一方得到的利益同时发生,也不要求二者的范围或表现形式相同。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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