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予是否是不当得利 |
释义 | 赠与行为并不属于不当得利,但如果赠与行为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且是因为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赠与者有义务返还相应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获得利益,受害人遭受损失,形成债的关系。赠与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与不当得利不同,两者发生的基础和相互转化情形不同。 法律分析 赠与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赠与行为本身并不属于不当得利。不过,如果赠与行为没有合法根据,或者在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为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那么赠与者有义务返还相应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从定义上就可以看出,不当得利和赠与发生的基础不同,彼此也不存在相互转化的情形。 二、赠与无效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赠与合同无效的,不会构成不当得利,因合同无效取得财产的,取得人要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要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三、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现在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而决定。凡是现在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 2、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3、利益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并且,受损人所受的损失与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态也不必相同。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受益的无权处分人获得的是物的价金,而物的原所有人丧失的是该物所有权,但仍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 4、没有合法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拓展延伸 不当得利是指在某种情况下,取得利益的人没有合法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取得该利益。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 须有合法受让人的情形。受让人必须是合法的,并且其取得利益的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受让人没有合法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取得该利益,那么其所得的利益就不属于不当得利。 2. 须有非法原因为由。取得利益的人必须是因为某种非法原因而取得该利益,才能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取得利益的人是因为自己的合法行为而取得该利益,那么其所得的利益就不属于不当得利。 3. 须有受损失的人。受损失的人必须是合法的,并且其损失必须是可弥补的。如果受损失的人没有合法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受到损失,那么其损失就不属于不当得利。 4. 须有受让人与受益人之间有利益关系。受让人与受益人之间必须存在利益关系,才能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受让人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那么其所得的利益就不属于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包括:须有合法受让人的情形、须有非法原因为由、须有受损失的人、须有受让人与受益人之间有利益关系。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不当得利。 结语 赠与行为本身并不属于不当得利,但如果赠与行为没有合法根据或者在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为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赠与者有义务返还相应的利益。赠与是一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当得利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而受损人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情况。在赠与和不当得利中,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且两者发生的基础和情形不同,彼此也不存在相互转化的情形。赠与合同无效时,不会构成不当得利,而赠与合同无效的,则不会构成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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