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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落户政策 ?
释义
    法律分析:
    符合以下国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
    (一)调动、安置、招录人员
    1.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公选、公招、录用、调动到本市市级、区(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
    2.中央、本省级在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权限调动、招录到在蓉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人员;
    3.本省、市委老干部局批准安置的离休干部;
    4.因参加工作或工作调动将户口迁出,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离退休人员;
    5.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当年统招的学生;
    6.在本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当年取得毕业证的)大专毕业生;
    (二)军队安置、家属随军人员
    1.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及随调随迁配偶、未参加工作的子女;
    2.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退役士兵;
    3.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随军家属;
    4.符合安置条件进入本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配偶和子女、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三)投靠、收养人员
    1. 与本市人员结婚且在本市连续居住满3年的;
    2.未成年人投靠父亲或母亲的;
    3.
    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需投靠本市成年子女(含子女配偶)的,在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入户;
    4.
    被本市户籍人员收养的未成年人,且办理了合法收养手续的;
    5. 父母因工作调动到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不适应高原气候无法随身抚养,需迁回原住地由本市直系亲属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法律依据: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申请人应在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东部新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政务服务中心积分办理窗口申报积分和积分入户。
    第七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稳定职业、居住引导、就业引导、入户区域引导、年龄指标、技术技能、个人贡献等加分项,以及违法犯罪、个人不良信用等减分项,总积分为各加分项指标之和扣除各减分项所得结果。
    (一)稳定职业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满6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截止申请日上月起,上溯按月连续不间断缴纳的36个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与对应的36个月养老保险缴费所使用的省平月工资相比,计算出的36个比值的平均数等于及高于2低于2.5(含)、高于2.5低于3(含)的,分别加10分、20分。
    提供材料:参保关系在成都市的人员,可在成都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成都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打印《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信息》。
    参保关系在四川省且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可在省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社保”查询打印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在省医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和参保单位网上经办系统查询打印医疗保险缴费信息。
    (二)居住引导指标。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或办理租赁登记的住房,连续居住按5分/年累积计算。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申请人连续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中同一区行政范围内居住的,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中同一县(市)行政范围内居住的,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成都东部新区居住的,按6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30分,不满1年不得分。
    1.本条中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在本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1)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2)申请人(包括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
    2.本条中租赁登记的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申请人(包括配偶)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三类住房:(1)已办理租赁备案的住房;(2)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3)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
    3.本条中连续居住的认定以办理本市居住证时间为准,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且连续办理了居住证的,截止申请日上月底,按5分/年累积计算。
    4.居住区域的认定以申请人当前办理居住证的地址为准
    提供材料:自有住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信息查询记录;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租赁备案凭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国有直管公房的提供有效的国有直管公房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需同时提供房屋信息查询记录和购房合同。配偶名下登记的住房,同时提供结婚证。
    (三)就业引导指标。申请人当前就业单位应在66个产业功能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申请日上月底期间,申请人就业单位在66个产业功能区,按照10分/年累积计算分值,不满1年不得分。单位参保人员的就业单位以缴纳养老保险单位为准;个体参保人员的就业单位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准。
    申请人当前就业单位应在以下产业功能区范围内。从2018年1月1日起至申请日上月底期间,申请人在以下同一产业功能区就业,可累积按年享受加分。在成都高新航空经济区、简州新城、淮州新城等东进区域和成都科学城、天府总部商务区、成都天府国际生物城、天府智能制造产业园等南拓区域就业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青白江欧洲产业城、新都智慧物流产业园等北改区域和中德(蒲江)中小企业合作区、天府中药城等西控区域就业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不满1年不得分。
    产业功能区目录将根据政府文件进行适时调整。
    提供材料:按照本人申请、企业审核、产业功能区认定的程序,提供《成都市产业功能区就业人员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参保关系在成都市的人员,可在成都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成都市人社局微信公众号、成都社保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打印《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参保关系在四川省且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可在省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社保”查询打印养老保险缴费信息。单位参保人员还需提供劳动合同。个体参保人员还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四)入户区域引导指标。申请人可在自有住房、居住证地址选择入户区域。
    申请入户在成都东部新区加30分;
    申请入户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加20分;
    申请入户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加10分。
    提供材料:与选择入户区域相符合的自有住房、居住证的相关证件。
    (五)技术技能指标。申请人所在企业在本市66个产业功能区内,且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保1年以上,符合当年度或上年度《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中重点产业人才开发目录紧缺度三颗星、两颗星、一颗星的人才,可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得分就高、不重复享受。
    申请人具有高级、中级、初级职称(不含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加40分、30分、20分;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资格的,分别加40分、30分;具有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资格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以上情况只计最高资格得分。
    提供材料:属于《成都市人才开发指引》范围的,按照本人申请、企业审核、产业功能区认定的程序,提供《成都市产业功能区紧缺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属于符合职称条件的,提供《成都市专业技术人才居住证积分申请表》、职称证书、《职称评审表》复印件、职称任职文件复印件。
    属于符合技能条件的,提供技能等级证书原件。申请人可通过登录http://zscx.osta.org.cn(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网站),对个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查询验证。(如无法查询,须由《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经办部门作出说明,经相关鉴定部门认证后,方可认证指标)。
    (六)个人贡献指标。
    1.申请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表彰的,分别加25分、20分、15分,包括:创新创业、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等,同类表彰只计最高荣誉得分。
    提供材料:表彰决定、获奖证书。
    2.申请人参加志愿服务,在成都志愿者网(APP)实名注册登记并获得志愿服务时长,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志愿服务时长累计满25个小时加2分,达到25个小时后每增加2个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成都志愿者网打印的志愿服务时长凭据。
    3.申请人在本市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含红十字会系统)范围内参与慈善捐赠的可加分。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捐赠资金或物资(折合人民币)按每满0.1万元加2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4.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12个月内,在我市每捐献200ml全血,加2分,每增加100ml全血加1分;每捐献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2分,每增加0.5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1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无偿献血证。
    5.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含荣誉称号)及以上奖励的加25分,二等功加20分,三等功加15分。
    提供材料: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获奖证书证章。
    (七)年龄指标。截止申请日上月底,申请人年龄35周岁以下的,加50分;36周岁至45周岁的,加40分;46周岁以上的,不加分。
    (八)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36个月,申请人在个人信用、市场监管、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九)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减100分;被强制戒毒的,每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每次减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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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