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伪造委托书的罪? |
释义 | 伪造委托书的罪行包括利用伪造的委托书可能导致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并且无权代理人需具备欠缺代理权、合同成立、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相对人为善意等要件。 法律分析 一、伪造委托书是什么罪 伪造授权委托书本身并不能侵权侵犯他人权益,因伪造授权委托书,如果不与他人从事法律行为,对他人不产生任何影响。如果利用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则既可能发生合同责任,也可能产生侵权责任。 二、什么是伪造委托书 无权代理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 (1)狭义无权代理; (2)越权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3)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未经他人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经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这三种无权代理形式相互之间既有相同点又有差异。第一种和第二种的区别是:前者是根本不存在代理权,后者是代理人本来有代理权,只是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代理关系已终止。但它们的效力均是处于待定状态。第二种和第三种的区别是:前者效力待定,后者系有效代理,但两者都不是根本没有代理权,它们或者是超越了代理权限,或者是代理权已终止,或者是有某些事实足以表明行为人有代理权。 三、伪造委托书构成要件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无权代理人依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即代理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或在代理权消灭后而为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合同已成立。 3、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这是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予追认前撤回其订立合同之意思表示时,因该合同确定地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4、相对人须为善意。即不知无权代理人欠缺代理权。若相对人属恶意,即明知或可得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时,则咎由自取,法律对其利益不予保护,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结语 伪造委托书的行为涉及法律责任。伪造授权委托书本身并不直接侵犯他人权益,但如果被利用,则可能引发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无权代理的形式包括狭义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无权代理人应当具备代理人欠缺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且合同已成立、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合同、相对人为善意等要件。如果相对人属于恶意,明知或可得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则无权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犯罪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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