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第十二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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