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出庭证人信息两次不一致 |
释义 |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审查和判断证人证言来自证人,反映了证人所知道的案件的相关内容。内容是否真实、客观,与案件事实有什么关系,证人证言是否被接受,这涉及到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和判断。对证词的判断是法院法官对证人提供的证词是否具有可采性的判断。在中国,对证人证言的判断并不排除谣言证言,但要求法官对每个证人证言进行具体分析,并根据案件的其他情况进行判断。由于我国现行证据法的缺点,审判活动的公平性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和判断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处理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等利害关系,他可能会从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发泄愤怒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证言。因此,证人证人证言的质量自然不言的真实性是不言之一,即使是虚假的。因素。因此,证人证人的可靠性很小。因此,如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即使是不言的可靠性也应该说。第三,检查证人作证的地点、环境及其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为了找出证人在哪里和环境中提供的证词,在宽松的环境中作证,相对于在紧张的环境中作证,真实性更大,否则相反;如果证人受到威胁、诱惑、欺骗或指示、购买等外部干扰,可能提供虚假证词,应仔细审查,特别是在法庭上询问和质证,以找出证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第四,审查证人证词的来源。中国法律并没有拒绝使用谣言证据,但生活实践表明,原始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必须强于谣言证据。因此,有必要找出证人是如何知道案件的相关情况,是我直接感觉到的,还是间接知道的。一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提供的证词的真实性相对较大;间接知道(道听途说)提供的证词的真实性相对较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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