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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800元立案:网络诈骗罪是否成立?
释义
    网络诈骗涉及金额800元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属于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根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诈骗金额在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分别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地法院、检察院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盗窃、诈骗等行为可处以拘留和罚款。
    法律分析
    (一)800元不够刑事立案的起刑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网络诈骗刑事立案的起刑点为3000元,对于网络诈骗涉及金额为800元的,不能构成刑事立案,不属于犯罪行为,但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二)网络诈骗罪立案的法律依据
    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拓展延伸
    在网络诈骗罪方面,针对800元立案的争议,法律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一些人认为,无论涉案金额多少,只要构成了网络诈骗罪的要件,就应该立案追究责任。他们认为,通过800元立案的方式可以有效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然而,也有人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800元的金额过低,可能包含了一些轻微的案件,不值得耗费司法资源进行立案和审判。他们主张将立案门槛提高,以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综上所述,对于800元立案的争议,法律界存在不同意见,需要进一步的讨论和权衡。
    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800元立案的争议,法律界存在不同意见。一方认为,无论涉案金额多少,只要构成网络诈骗罪的要件,就应立案追究责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另一方则认为,800元的金额过低,可能包含一些轻微案件,不值得耗费司法资源进行立案和审判。对此,需要进一步讨论和权衡,以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分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不满一百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五十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十张以上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一百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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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4: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