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公证后是否有效 |
释义 | 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实践,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后,属于遗嘱中的公证遗嘱,当然有效。由于公证机构会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故他人无法主张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是否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效力。当同一继承开始时,若有几个内容不同的遗嘱存在时,以公证后的遗嘱为准。 一、遗嘱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哪些 遗嘱无效的情形如下: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满十八周岁或精神病患者) (二)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1、立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或神志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的; 2、伪造的遗嘱; 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 1、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而死亡的。 (四)基于财产处分上的原因而遗嘱无效 1、立遗嘱人生前已处分了遗嘱涉及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2、遗嘱处分的他人(如夫妻共有、国家集体财产或别人财产)的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五)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抚养义务而导致无效 1、遗嘱中未保留特留份(如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而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2、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六)多份遗嘱的内容冲突造成的遗嘱无效。 多份遗嘱的内容存在冲突,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失效,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 2、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先订立的遗嘱,无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七)遗嘱形式不合法导致的遗嘱完全失效。如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都会导致遗嘱无效。 (八)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遗赠抚养协议因是双务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再次是继承。对同一财产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遗赠抚养协议为准。如果,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相冲突,冲突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九)遗产中的分配的财产大于或等于实际财产,导致遗嘱无效。 二、办理房产遗嘱是不是公证最有效力 办理房产遗嘱不是公证最有效力,《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这个角度来看,公证活动只是证明相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而并非是赋予其在实体法上的优先地位。为了防止伪造遗嘱,各种形式的遗嘱都确定了效力的判断标准。 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此,从证据法的角度来说,经过公证的遗嘱只是在证明真实性的过程中要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只需证明经过公证即可推定其真实性,而无需像其他形式的遗嘱那样符合多种判断条件并需经过合法的认定程序。 判断各种形式遗嘱的效力问题,固然是为了防止伪造与篡改,保护继承人的权利。但最根本的还是要追求体现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这一目标。以立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应当是唯一的判断标准。如果限制立遗嘱人通过其他形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能力,可能导致最终的遗产分配无法体现被继承人最后的意愿。 继承人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死者的死亡证明,身份信息证明,财产所有权证书,到公证处办理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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