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公证遗嘱呢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公证遗嘱的定义、效力以及规定的法律渊源。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为是由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具有形式严谨、证明力强的优势。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应以最后遗嘱为准,但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以公证遗嘱为准。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也对此进行了规定。 法律分析 一、公证遗嘱的定义 公证遗嘱是指由国家公证机构出具并经过公证的遗嘱。此种遗嘱因为是由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公证遗嘱的订立具有形式严谨,证明力强的优势,是订立遗嘱最可靠的一种法定形式。 二、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这一规定,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均未办理公证应以最后遗嘱为准但是数份遗嘱中,如果有一份办理了公证,不论前后,应以公证遗嘱为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三、公证遗嘱规定的法律渊源 《民法典》这一规定,确定了公证遗嘱在几种遗嘱中的最高效力,但同时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形:被继承人立了公证遗嘱之后,处分财产的意愿发生了变化,但又没有或情况不允许再次办理公证遗嘱,改变之前的公证遗嘱内容,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最后遗嘱。 《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公证遗嘱的合法性可以得到保障。和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因为有公证员的流程把关,对内容的合法审查,遗嘱内容更规范、遗嘱形式合法无暇疵。如果一刀切,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很多老人写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既没有专业遗产继承律师的参与,也没有公证人员的把关,遗嘱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文字表述不严谨,可能引发更大的麻烦,一场遗产继承诉讼不可避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拓展延伸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公证遗嘱自公证之日起生效,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 公证遗嘱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公证遗嘱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遗嘱人没有按照公证遗嘱处分其遗产,其继承人可以依据公证遗嘱主张其应有的份额。 2. 公证遗嘱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果遗嘱人将遗产赠与了他人,但该他人不知道遗嘱的存在或者遗嘱内容与事实不符,遗嘱人可以通过公证遗嘱主张其处分权,并且该他人不得对抗遗嘱人。 3. 公证遗嘱可以提高遗嘱的证明效力。在遗嘱的真实性方面,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比其他形式的遗嘱更加可信。 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比其他形式的遗嘱更加严格和可靠,因此在遗嘱的处分和执行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结语 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内容规范、合法无瑕疵。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但如果公证遗嘱中存在内容相抵触的情况,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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