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有何规定? |
释义 | 立遗嘱的见证人要求及口头遗嘱的有效性问题。见证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但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能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则口头遗嘱无效。被告提供的口头遗嘱的见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被采信。 法律分析 一、立遗嘱的见证人有什么要求 订立代书遗嘱之所以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防止他人擅自威胁立遗嘱人,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之规定,下列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上述人员之所以不能作为见证人,是因为: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法律上都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活动是受到限制的,不能参与比较复杂的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活动和承担民事义务,他们作为见证人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是因为他们与立遗嘱人所立遗嘱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他们在场,有可能影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立遗嘱人的自愿表达产生一定的影响。并且,由上述人员出庭作证,很难保证他们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第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做遗嘱见证人。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见证人不出庭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被告提供的口头遗嘱的两个见证人须出庭作证,接受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如果证人未出庭,其证言不予采信。 结语 立遗嘱的见证人需满足特定要求,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以下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这些限制是为了保证见证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而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应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对于口头遗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见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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