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包括警告、开除、记过、降级、撤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自他人出入境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其亲友会见,私自为在押人员或者其亲友传递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四)私带在押人员离开羁押场所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并从中谋利的,从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