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反物价管理的处罚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者用户; (三)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四)罚款; (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三)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 (四)违反规定将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的; (五)将定量内供应城镇居民的商品按议价销售的; (六)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 (七)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 (八)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九)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 (十)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 (十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十二)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 (十三)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者用户; (三)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四)罚款; (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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