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犯罪案件中,哪些电子证据是可以收集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证据是可以作为犯罪证据的。具体来说,以下几种电子证据可以被收集: 1.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等通讯记录; 2.网络日志、论坛、微博、博客等社交媒体信息; 3.电脑硬盘、移动设备、存储卡等存储介质中的文件、照片、视频等; 4.手机定位、网络IP地址、短信发送时间等数字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收集电子证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侵犯个人隐私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犯罪事实可以证明的,不受证据形式的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互联网实施侵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电子数据具有和书证、物证同等的证明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护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干扰、侵入、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网络设备、网络资源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个人同意或者授权,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他人的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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