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钦州渔业船舶注销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1、所有权转移的; 2、灭失或失踪满六个月的; 3、拆解或销毁的; 4、自行终止渔业生产活动的。国籍证书,并将原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交由省级登记机关暂存。 5、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报告、农业部批准租进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向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渔业船舶国籍。 二、钦州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