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未按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2、未按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的。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住宅的。 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 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 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 务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 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 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