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需要禁止哪些行为 |
释义 |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0条至第12条对于商品房销售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4)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房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一、房屋买卖合同与被收购方签是否合理 房屋买卖合同由卖方与买方签订,是合理的: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签订书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 2、商品房销售合同应明确以下主要内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方式、总价、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交付条件和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及相关权益和责任; 4、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所有权、区域差异的处理方法、办理产权登记; 5、解决纠纷的方法、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事项。 二、购房意向书是否有法律约束力 1、如果购房意向书包含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需要具备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收到购房款的,该意向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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