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安置问题 |
释义 | 国企破产后,根据政策,先支付职工欠款,再支付其他欠款;职工安置方面,考虑买断工龄和优先安置原职工;安置费用首先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财产处置所得中支付,若仍不足则由同级政府负担;破产企业未参保或保险基金不足时,离退休费和医疗费也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法律分析 1、按政策,破产后要进行清算,在支付职工欠款后再支付其他欠款。 2、职工安置方面,一方面是工龄的买断,另外一方面,如果是有重组,一般会考虑优先安置原来的职工。 3、国企倒闭破产的职工安置,国家有许多政策,地方政府也有相关规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单位会有一个破产重组的方案的,这个方案除了需要上级相关部门批准,也需要在此之前交职代会讨论的。 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性破产的规定,国有企业进入政策性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包括一次性安置费),首先从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 4、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不足支付的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 仍不足时,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5、破产企业未参加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也从破产财产中支付。 拓展延伸 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再就业挑战与解决方案 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面临着严峻的再就业挑战。首先,由于国有企业的规模庞大,职工数量众多,再就业的岗位需求量巨大。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职工面临着与其他求职者的竞争。其次,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和行业背景,使得职工的技能和经验在其他行业可能不够适用,需要进行转岗或重新培训。此外,职工的年龄、学历和地域等因素也会影响再就业的难度。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多种措施。首先,政府可以加大对职工的再就业培训和技能提升的支持力度,帮助职工适应市场需求。其次,可以积极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职工创业,提供创业支持和优惠政策,促进职工自主就业。同时,加强与企业、行业和就业市场的对接,提供信息咨询和职业指导,帮助职工找到合适的就业机会。最后,可以建立职工再就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供岗位匹配、招聘信息发布等服务,提高职工再就业的效率和成功率。 通过综合采取上述措施,可以有效应对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的再就业挑战,促进他们顺利实现就业转型和社会稳定。 结语 在国有企业破产后,根据政策规定,职工的安置和欠款支付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根据国务院的政策性破产规定,职工的生活费用将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并且安置费用将首先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如果土地使用权不足以支付,将从处置财产所得中支付,最后由同级政府负担。此外,破产企业未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也将从破产财产中支付。然而,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面临着再就业的严峻挑战,需要政府加大培训和技能提升的支持力度,鼓励创业和提供就业服务,以帮助他们顺利实现再就业。通过综合采取措施,可以有效应对这一问题,促进职工的就业转型和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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