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单位按什么赔偿金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破产单位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赔偿金的计算基础,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赔偿金。此外,还提到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以及清偿顺序等相关法律规定。最后,列举了企业破产法中与职工补偿金有关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破产单位按照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赔偿金的计算基础。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就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除此之外,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标准=下岗职工进中心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实际工资年限×财政补助比例。 二、破产债权人的清偿顺序是怎么样的 1、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包括欠付正式职工工资和非正式职工工资; 2、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支付职工的补偿金; 3、企业职工劳动保险费用; 4、企业向职工集资借款在扣除违反法律规定高息部分后应偿还款项。 三、企业破产法中与职工补偿金有关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1、《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2、《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破产单位是指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被宣告破产的单位。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单位可能会涉及到赔偿金的问题。那么,如何计算赔偿金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支付赔偿金。对于破产单位所造成的损失,受害单位或者债权人可以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在计算赔偿金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损失的大小、损失的因果关系以及破产单位的资产状况等。如果破产单位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金的,那么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清算,将破产单位的财产用于偿还债务。 破产单位在计算赔偿金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赔偿金的数额。如果破产单位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未能依法支付赔偿金,那么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强制破产单位履行赔偿责任。 结语 破产单位按照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赔偿金的计算基础,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就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外,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企业所欠职工工资、非正式职工工资、职工的补偿金、劳动保险费用和企业向职工集资借款在扣除违反法律规定高息部分后应偿还款项,都是破产债权人的清偿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因此,破产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优先清偿职工的工资和各项费用,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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