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借款人不还, 担保人 需要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担保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时,享有对 债权人 的先诉抗辩权。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当 债务人 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但担保人主张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