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 |
释义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原则:一方过错导致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多方过错导致事故,根据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各方无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无责任。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者,承担全部责任。对方有过错且逃逸者,可减轻责任。 法律分析 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扩展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结语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和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若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事故,则承担全部责任;若多方过错导致事故,则根据其行为和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若各方均无过错,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故意造成事故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则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且其他当事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责任可适当减轻,但逃逸当事人有破坏证据行为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六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邻省、市(地)、县交界的国、省、县道上,以及辖区内交通流量集中的路段,设置标有管辖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及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号码的提示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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