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深圳工伤一级伤残赔偿,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已经被鉴定是一级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会先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通常是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单位会每月从工伤保险基金向员工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是:本人月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那么工伤保险基金一般会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