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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对生前遗嘱进行公证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民法典关于生前遗嘱公证的相关规定和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及应提交的材料。虽然遗嘱公证并非强制要求,但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指定遗嘱执行人。在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时,需要注意遗产应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需审查遗嘱的有效性、遗嘱继承人和遗产的变化等情况。此外,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继承权公证应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后,遗嘱
    法律分析
    一、关于生前遗嘱的公证问题
    民法典规定,手写遗嘱并非强制要求经过公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处分个人财产效力方面,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
    (一)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三)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四)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五)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②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③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六)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七)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三、遗嘱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遗嘱/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国内居民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需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外国人需提供护照)、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二)遗嘱/遗赠人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证、丧偶证明等);
    (三)遗嘱/遗赠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四)遗嘱/遗赠人本人草拟的遗嘱(如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向我处申请代为草拟,经遗嘱人或遗赠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并捺指印确认);
    (五)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如遗嘱/遗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拓展延伸
    遗产继承公证是指在遗产继承人去世后,由遗产继承人的继承人向公证处申请,由公证处依法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分配等事项进行公证的活动。在此过程中,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遗产继承人及其继承人了解。
    首先,遗产继承人及其继承人应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单、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等。
    其次,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需要向公证处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遗产清单,并由公证员对遗产清单进行核实。
    第三,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需要填写《遗产继承公证申请表》,并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清单、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最后,遗产继承人及其继承人应按照公证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
    以上是遗产继承公证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遗产继承人及其继承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办理过程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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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8:3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