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65岁不可以认定工伤。认定工伤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而65岁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能为劳务关系。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主体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65岁职工在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因为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65岁职工无过错的,有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