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能否解除同居关系? |
释义 | 同居关系的解除请求不受法院受理,但涉及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的诉讼应被受理。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可提出或法院可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归女方抚养,满两周岁需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尊重其意愿。父母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 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男方主张解除同居关系,不受法律限制。但是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解除同居关系孩子归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扶养。即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归女方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的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的抚养应归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一方。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归女方直接抚养;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法院将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做出判决。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以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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