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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卡遭受电信诈骗,是否需要偿还?
释义
    本文讲述了信用卡还款的相关规定以及信用卡犯罪的主观要件。作者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都是其必备要件。诈骗犯罪是一种贪财性犯罪,行为本身就暗含了非法占有目的,无论是否明文规定,都是题中应有之义。
    法律分析
    确实,骗子的行为使持卡人蒙受经济损失,因此持卡人需要自行承担被骗的责任,并采取行动偿还欠款。
    信用卡还款:
    一、信用卡在还款日后一般还有三天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还款视同按时还款;
    1.全额还清,则不产生任何费用;
    2.还最低还款额,则需要日利息按0.05%计算,从消费记账日起息;
    二、如果超出宽限期还款或者还款额小于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视为逾期,日利息按0.05%,从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另外还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按月计收。
    信用卡犯罪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需要指出,刑法在修订后,该罪的罪状中没有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而在其它类型的诈骗罪中却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如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这种立法处理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分歧。有人认为应当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刑法明文规定目的的,该目的为必备构成要件,否则,就不是必备要件。
    我们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都是其必备要件。诈骗犯罪是一种贪财性犯罪,行为本身就暗含了非法占有目的,无论是否明文规定,都是题中应有之义。至于刑法上的规定,不应引起分歧,凡是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都有对应的合法行为,如,集资诈骗罪对应合法的集资行为,合同诈骗罪对应正常的合同纠纷,包括本罪中的恶意透支对应善意透支,刑法正是为了将犯罪行为与合法行为正确区分,立法技术上才作如此处理。
    结语
    持卡人需要自行承担被骗的责任,并采取行动偿还欠款。信用卡还款有三种方式:全额还清不产生费用,还最低还款额则需要支付日利息和滞纳金,超出宽限期还款或还款额小于最低还款额则被视为逾期并需要支付更多的费用。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无论是否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都是诈骗犯罪的必备要件。刑法上的规定是为了正确区分犯罪行为和合法行为,避免引起分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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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22:0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