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旅店老板伪造房屋租赁合同获刑3年 |
释义 | 核心内容:为了让承租的房屋能转让,旅店老板不惜冒险私刻房东公章伪造合同。一审法院认为方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以下是该事件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承租的房屋不能转让,旅社老板便私刻房东公章伪造合同,以17.5万元转让费将旅社转出,一审被判合同诈骗罪获刑3年。近日,其认为量刑过重,向法院上诉。 2012年,方某与湖北某保健品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承租该公司位于江汉区一栋扩建楼房用于经营旅社,租赁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为止。 去年7月,方某想将旅社转手,但合同约定不能转让。于是他找人冒充保健品公司经理,私刻该公司的公章伪造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假称可以转让。当月2日,方某持这份合同与有意承租旅社的刘先生签订租赁协议,并收取17.5万元转让费,租赁期限至2015年6月30日为止。 7月22日,刘先生得知保健品公司并没有任何经理曾出面与其签订租赁合同,认为受骗,于是报警。8月20日,方某被警方抓获,事后将赃款全部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方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00元。方某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日前在武汉中院接受二审。 方某的辩护人称,方某的行为应属于民事欺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公诉人认为,方某在明知房屋不能转让的情况下,隐瞒即将到期的房屋租赁合同,私刻公章与他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并骗取对方17.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了合同诈骗罪,请求驳回其上述请求,维持原判。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原标题:伪造房屋租赁合同旅店老板私刻公章 一、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 关于房屋买卖阴阳民法典律后果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 北京市民张先生通过房屋中介看好了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住房,经协商,成交价为150万元,交易产生的全部税费由张先生承担。张先生认为税费太高,但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给他支招称,可以签订阴阳合同将总房款降低,税费就低了,并表示大家都是这样做的。张先生和房主均表示同意。 此后,张先生和房主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就是所谓的阴合同,约定:房屋交易价格为150万元。同日,房主与张先生又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也就是阳合同。在这份阳合同里,这套房屋的交易价格降低为90万元。无形之中,上万元的契税、印花税等税费省去了。但不久之后,房子价格猛涨,原房主反悔,以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费为由,向法院起诉,认为合同理应无效。最后法院判定,按阴合同执行。对于张先生来讲,虽然房子还是可以继续购买,但是却徒增了官司缠身的烦恼。 案例二 原告李某想将自己的别墅卖掉,找到中介后,中介联系了买家王某,王某和李某签订合同,约定别墅价格650万,这个合同为阴合同。但是买家王某为了避税,就将别墅作价150万元,为阳合同。约定:如果卖方的原因不能办理过户,卖方需要按别墅价格的30%向买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如果因买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买方需要按别墅价格的30%向卖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买方的身份资料愿意不能办理过户,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因此李某要求王某按650万的30%承担违约金责任,但王某则想按150万的30%承担违约金责任。本案中,由于阳合同侵害了国家税收而无效,因此王某需要按650万的30%承担违约金责任,也就是王某需要李某支付195万的违约金。 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阴阳合同以虚报价格来逃避国家税收或骗取高额贷款损害国家税收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属于无效合同。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司法实践中,如签订的“阴阳合同”仅仅是虚假价格,则该价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即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签订房屋买卖阴阳合同的风险 以逃避税费的目的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则不仅会被追缴税款,还可能被处以罚款。《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账外经营或者利用虚假合同、协议隐瞒应税收入、项目的处以偷税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最新修正的《刑法》中,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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